一、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35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
二、特聘专家
【特聘条件】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被同行公认的国家级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1、原籍天津,或有在天津学习、工作经历的;
2、与本市有科研、技术协作或其他项目合作关系的;
3、在本市领办、创办企业的;
4、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科技顾问或专家组成员的;
5、其他愿意为本市服务的专家。
【办理程序】特聘专家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拟聘请专家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县局人事(干部)主管部门。
2、实行归口管理的单位,报主管系统人事(干部)部门。
3、各区县或系统人事(干部)部门,会同组织、科技等部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事局。
4、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请特聘专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相关待遇】市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来(离)津,本市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在本市确定2至3家较高档次的酒店或宾馆,定点设立特聘专家公寓,为特聘专家在津期间提供较高水平的生活条件。
三、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
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首先应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然后根据需要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和配偶、孩子随迁及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等手续。
1、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3)与国外证书对应的成绩单;(4)留学期间的护照;(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6)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
2、办理接转工作关系 (工作派遣)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交:
(1)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4)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办理落户、配偶和孩子(18岁以下) 随迁手续,除提交留学人员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的,需提供留学人员的结婚证书和孩子出生证明。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的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申请表》,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 (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5、申请租住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住申请单》(一式四份),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 (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相关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单位不能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的,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留学人员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本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或市属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
一、博士后培养
【培养方式】为进一步发展本市的博士后事业,使其更好地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市每年选拔30名左右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由市政府资助,派往欧洲发达国家进行培训考察及开展合作研究。资助博士后赴外的期限,依据培训考察和合作研究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人才基金资助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赴欧洲培训、开展合作研究,给予每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相关待遇】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凡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安家费2万元,人选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资助的额度予以匹配。
市人才基金资助博士后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基本条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目标】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选拔100名40岁左右的尖子人才,经过重点培养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以及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权威。
第二层次:选拔3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过培养,成为在我市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起骨干作用,居我市领先地位,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层次:选拔1000名35岁以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养,成为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
【培养措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采取全市统一规划,各区县、系统及人选所在单位密切协作,按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加大对人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注重提高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和团队管理能力。培养工作主要采取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组织创新意识高研班及专业进修班、在项目实践中培养人选、赴国外开展专业培训及项目合作研究、聘请院士专家合作指导、加强学术交流等措施。
三、职称评审
1、破格、越级申报职称。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获得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2、非国有单位人员职称评审。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含以考代评的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