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因务工、经商、求学等,拟在本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限内,按有关规定享有系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如社保、求学、计生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荣誉称号评选、申领驾照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等。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外地人也可领武汉驾照 持证能享十大权益
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的服务;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按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管理等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等。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员还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初次领证不花钱 《暂住证》可换《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一年。《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该《办法》正式实施前发放的《暂住证》,可换领《居住证》。
外地人在汉短暂停留无须申领《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有效证件,但并不是所有非武汉户籍人员都可申领。
短暂停留不申领《居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适用《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七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不得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该《办法》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约束,如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违规查验、扣押《居住证》的;超越法定职权对流动人员或者相关单位实施处罚的;泄露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均将受到处分,涉及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可在居住社区申办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根据便民原则,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受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挂失、补办和换领手续。 持证人员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到原登记领证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连续居住,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租户须由出租人带领办理
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及时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项目及要求。
办理《居住证》也将按居住地不同进行办理: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申领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者其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办理;居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申领人并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等场所内的,可以由单位或业主登记造册,提交申领人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