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体系(企业单独接收型)
来源:出国打工网
时间:2026-06-18
作者:出国劳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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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习期间中的待遇
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技能实习生,除刚入境后为出差状态的情况外,基本上处于与实习实施机构的雇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讲习津贴等特别的措施。
技能实习1号和2号活动期间中的待遇
明示技能实习条件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向技能实习生(1号)进行有关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相关法令的必要说明,同时,还必须以书面明示已预定的"技能实习1号-B"的实习内容、关于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的条件等及其技能实习期间中的劳动条件(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雇用合同的公正订立
由于技能实习生是处于雇用关系下的,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明确劳动时间、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实习实施机构必须与技能实习生订立雇用合同,制作雇用合同、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劳动时间的规定
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的劳动时间,是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适用于1天8小时以内、1周40小时以内的原则。如果超过这一原则,实习实施机构让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从事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的劳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资协定等办理规定手续,并支付规定时间以外工作增额津贴工作等。
工资的正确支付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按每月规定日期将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本人。但是,作为除此例外的支付方法∶(A)订立银行帐户支付的劳资协定;(B)经本人书面的同意;(C)汇入本人指定的金融机构、本人名义的存款帐户;(D)在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等一定条件下,可通过金融机构帐户支付工资。此外,关于工资扣除,在扣除法定扣除以外的经费项目时,需订立劳资协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扣除的也仅限于宿_费等明显项目,而且,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另外,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都道府县分别规定的最低工资额(须注意∶一般适用于各地区最低工资,但也有适用于特定(各产业)最低工资的情况。)。
遵守劳动相关法令等
对于所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将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用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个相关法令,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遵守这些相关法令。
此外,在适用劳动法令上,完全与一般日本人员工相同。
安全卫生与保险措施
鉴于技能实习生对日语不能自如使用以及对日本的文化和习惯不习惯,因此,相对于日本人,更应确保技能实习生在工作岗位和私生活上的安全卫生是非常重要的。
实习实施机构有义务应保证技能实习生不受伤,健康完好地返回祖国和自己的家庭。为此,必须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为中心推进防止灾害和确保健康的措施。
此外,为了万一发生劳动灾害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灾害,必须加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受伤、生病、伤害补偿和死者家属补偿,必须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等社会保险。最好也可以加入民间保险。(JITCO为技能实习生准备了专用的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
与工会等方面的协议
预定接收技能实习生的企业,鉴于与技能实习生进入雇用关系,因此,希望事先与该工厂的工会就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有关措施方法进行协议。
关于由技能实习1号转为技能实习2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