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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别在留许可指南

来源:出国打工网 时间:2026-06-20 作者:出国劳务信息网 浏览量:

日本特别在许可指南
200610月20097月改定
日本法务入国管局

第一条关于特别在许可之基本考方式以及判决是否发给许可之考虑事项
判决是否发给特别在许可,将依据各案实际情况,综合考希望居
由、家族况、平日素、国内外情势、基于人道上之必要性考以及是否
给予其它日本国内法滞者影响等项后判决之,其内容如下:
积极要素
关于积极要素〈有要素〉,除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请照附注)
所揭示事由外,其它要素如下:
1特别加以考之积极要素〈有要素〉
(1)该外籍人士为日本人或拥有特别永住权者之子者
(2)该外籍人士扶养与日本人或拥有特别永住权者间所生之亲生子(嫡子或已
受父亲承认之非嫡子),且符合下条件者:
A该亲身子未成且未婚
B该外籍人士现拥有该亲生子之亲权
C该外籍人士现已于日本国内有相当一段期间与该亲生子同居,并监护养
育之
(3)该外籍人士与日本人或拥有特别永住权者合法成婚姻(为避免受到强制遣
返而伪装婚姻或仅形式上提出结婚证书者除外),且符合下条件者:
A以夫妻身分同居已有相当一段期间,并双方互助扶持
B夫妻间有亲生子等,足以表示其婚姻安定且成熟
(4)该外籍人士与就学于日本国内之初等、中等教育机关(以母语进教育之机
关除外)且居住于日本国内已有相当一段期间之亲生子同居,并监护养育
该子者
(5)该外籍人士由于难治之病必须依赖日本国内治者或亲族中有被认定前述治
而需有于身旁看病照顾者
2其它积极要素〈有要素〉
(1)该外籍人士于地方入国管官署自申报自身之非法居事由者
(2)该外籍人士与拥有附表二中所揭示之在资格者(请照附注)合法成婚
姻,且符合前述1之(3)中的A、B项者
(3)该外籍人士扶养拥有附表二中所揭示之在资格的亲生子(嫡子或已受父
亲承认之非嫡子),且符合前述1之(2)中的A、B、C三项者
(4)该外籍人士为拥有附表二中所揭示之在资格者所扶养的未成、未婚亲生
子者
(5)该外籍人士长期居日本国内,可认同其对于日本之定着性者
(6)其它基于人道上之由,需加以情斟酌等特殊案者
消极要素
关于消极要素〈要素〉如下:
1特别加以考之消极要素〈要素〉
(1)曾犯重罪受过刑罚者

曾犯凶、重大罪,受过实际刑罚者
曾因走私、贩卖非法药物以及枪枝等有害社会物品,受过实际刑罚者
(2)曾违反出入境管政根基条或具有高反社会为者

曾犯下助长非法从事动、集体偷渡、非法取得发给护照等相关罪,
受过实际刑罚者
曾犯下助长非法、伪装居等相关罪,受过实际刑罚者
具有曾自身卖春或唆使他人卖春等,显著扰日本国内社会秩序等为

具有曾贩卖人口等,显著侵害人权等为者
2其它消极要素〈要素〉
(1)曾透过船舶偷渡、伪造护照或伪造在资格入境者
(2)过去曾受到强制遣返者
(3)其它曾违反各项法规定或相当于违反法之素者
(4)具有其它居问题者

为犯罪组织成员
第二条关于是否发给特别在许可之判决
关于是否发给特别在许可,将分别评价上述揭示之积极要素以及消极要素
诸项,并综合审核应考事项后,积极要素之必要考事项明显多于消极
要素之必要考事项时,基本上将酌情考发给特别在许可。因此,并非
仅需符合一项积极要素,即单纯地判决发给特别在许可;反之,亦非具有
任一一项消极要素,即判决发给特别在许可。
主要考案如下:
<酌情考「发给特别在许可」案>
该外籍人士为日本人或拥有特别永住权者之子,且无其它违反法等居
况上之特殊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日本人或拥有特别永住权者合法成婚姻,且无其它违反法
等居况上之特殊问题
该外籍人士于日本国内长期居住,于地方入国管官署自申报将受强制
遣返事由,且无其它违反法等居况上之特殊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于日本国内出生、10以上居住于日本国内且就学于中小学
之亲生子同居,又为该子之监护养育者,于地方入国管官署自申
报非法居事由,且亲子双方皆无其它违反法等居况上之特殊问题
<判决「遣返归国」案>
该外籍人士虽于日本国内居住长达20以上,足可显其对于日本之定着
性,但其具有曾犯下助长非法从事动、集体偷渡以及非法取得发给护照
罪而受过实际刑罚等,违反出入境管政根基条或高反社会为
该外籍人士虽与日本人合法成婚姻,但其具有曾唆使他人卖春等,显著
扰日本国内社会秩序为
(附注)引自出入国管以及难民认定法
(法务大臣实施裁决特)
第50条法务大臣于前条第3项裁决中,即使已认定其无提出议由,该嫌犯
符合下任一一项条件时,仍可许可其特别在。
一拥有永住权许可者。
二曾为日本国民,于日本国内拥有本籍者。
三由于贩卖人口等由,处于他人支配情况下,得已居日本国内
者。
四拥有其它法务大臣认定应发给特别在许可事由者。
2,3()
附表二
在资格于日本国内所拥有之身分或地位
永住者法务大臣认可发给永住权者
日本人之配
偶等
日本人之配偶或依民法(明治29法第89号)第817条之第2项
规定中之特别养子或日本人之亲生子
永住者之配
偶等
包括以永住权在资格居日本国内者、特别永住者(以下总称
「永住者等」)之配偶或为于日本国内出生之永住者等亲生子,
且出生后继续居日本国内者
定住者
法务大臣基于特别由,指定一特定居期间认可其居住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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