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正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相关事项。崔宪伟 摄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效率,优化人才环境,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整合人才服务职能,坚持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构建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形成了特色服务品牌。
服务综合化
服务对象既包括海外留学人才、外国专家、外国人,也包括国内人才。既包括院士、特贴专家、授衔专家,也包括博士后。为来津或在津工作的各类人才 提供政策咨询、业务预审、手续办理、政策落实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业务指导、骨干培训、资源对接、成果推广等服务。
办事便捷化
对窗口办理的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简化办事步骤,减少办理要件。按照事前放权、事后监管原则,对窗口工作人员经办事项进行授权,实现了即来即办。为高层次人才配备服务专员,全程一对一服务,让人才进一个门、办所有事。
管理信息化
所有服务项目网上预审,申报人在网上提报预审表、受理人在网上回复预审意见后再进行窗口受理,保证一次办结,避免多次往返。建立在津外国人才数据库、国内人才库、留学人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查询便捷。
特邀监督员随机暗访活动展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效率,日前,市公务员局组织9名公务员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对基层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中直接与群众接 触的重点岗位公务员作风改进情况开展随机暗访活动。特邀监督员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向工作人员咨询业务、询问流程,并通过与办事群众交谈,深切体会和了解群众 感受。先后暗访了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和公安交管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河西区桃园街派出所等一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公务人 员的行政行为和精神状态。下一步,市公务员局将认真梳理特邀监督员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同时继续组织更多特邀监督员开展更大范围的随机 暗访,督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基层执法部门转变作风、高效服务。 张书利
天津市首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持证上岗
日期,天津市首批84名调解员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发证仪式上庄严宣誓:依法调解、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为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层载体,促进区域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市人力社保局从今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对市、区县、街乡镇和委、局(集团总公司)以 及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人事管理人员普遍开展业务培训,采取岗位学习与集中讲授、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业务研讨与现场观摩相结合等方式,提升 政策水平和调解业务能力,培训1万名专业调解员。此次首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的84名 学员来自于全市65家企业。取得证书后,承担企业基层调解工作,化解劳资矛盾,协调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张萍
名家高端讲座成天津市人才培养新品牌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举办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专题讲座,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教授,围绕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及团队建设授课,并与300多名131创新型人才培养人选进行现场交流。
据了解,名家高端讲座制度是市人力社保局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举办滨海创新人才大讲堂、天津经济大讲堂、创新人 才大讲堂,定期邀请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围绕本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问题,结合全球经济发展和世界科技前沿热点,为本市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人选、131创新型培养工程各层次人选、企业家和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先后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法国国家科学院院士阿曼 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专家学者,开展提高科学素养,增强创新能力、数字技术与城市灾害应急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产 业化发展、新常态下的京津冀一体化等主题讲座,形成了系列品牌,截至目前已累计举办60场讲座,培养培训各类人才1.8万余人次。吴奇
首都50余名海外人才携百项创新成果来津对接
日前,由市外专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和滨海新区外专局共同举办的首都百项海外人才创新成果展示对接活动在开发区举行,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 亚、德国等11个国家的54名在京创业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携电子信息、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6个领域的近百项高科技项目来津,与本市10 家留创园及7个重点区县对接洽谈,达成项目落户及技术合作意向42项。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本市借重首都人才资源、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首次将有意来津创业的在京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作为智力引进主体, 主动承接北京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全面深化京津两地海外人才交流合作,实现首都人才资源优势与本市开发开放战略优势互补。宋子锋
人才综合服务职责性服务事项
1、办理外省市人才来津关系接转
申请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的人员;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 员、合作研究人员;经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动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 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社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2、博士后进站手续
申请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博士后出站手续
申请条件:完成两年研究工作期限的博士后。
4、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申报
申请条件: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具有中国国籍,须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身心健康;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详见国家留学网)。
5、出国留学人员档案保管
申请条件:已办理或准备办理出国(境)留学,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集体户口除外)的大中专、初(高)中学校应届毕业生。
6、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派遣
申请条件:主要是指符合留学人员条件,且在国内从未有过工作经历或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非外籍人员(含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留学回来的人员)。
7、留学人员来津相关手续
申请条件:来津工作的外省市、我市两区三县(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留学回国人员。
8、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
申请条件: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后,继续在国(境)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含博士后)。以上人员须出国前已办理离 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
9、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审验
申请条件:在国外、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学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入出境物品通关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国家和我市****专家(含外专****及青年****等)。
11、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租赁周转房手续
申请条件:新近回国来津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已办理完工作派遣手续。
12、申领海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证
申请条件:国家和我市****专家(含外专****及青年****等)。
1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前期手续
申请条件: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 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文教类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 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文教类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 构的外国籍代表;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14、办理外国专家证
申请条件:申请人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获得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职业(Z)签证的;申请人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已持访问(F)、旅游(L)签证来津的,需具备相应条件;申请人或家属持有《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我市外国专家及相应条件。
外国人就业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15、外国人入境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前期手续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条件: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有效旅行 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办理外国人在内地就业证
申请条件:申请人已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并获得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职业(Z)签证,可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新办我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 席代表和代表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凭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的外省市工作单位与本市单位属于同一家投资方或子母 公司关系的,迁入本市单位时可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